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HJ/T 329-2006代替HCRJ 014-1998
发布时间:
2021-07-13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海宁市除尘设备实业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HCRJ014-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回转反吹类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登记和防锈等级
GB/T12138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 327袋式除尘器滤袋
HI/T 325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JB/T 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3-1997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JB/T8533-1997第4章的相关规定。
3.1.3所有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3.1.4各运动部件在完成单件装配后(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应进行2h的空载运转,转动灵活,无异常。
3.1.5除尘器的滤袋应符合H/T 327的规定。
3.1.6除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H/T 325的规定。
3.1.7除尘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的制造应符合GB4053.1-GB4053.4的规定。
3.2 组装要求
3.2.1花板的平面度、花板与简体法兰的平行度均应小于简体内径的2/1000。
3.2.2滤袋口应压实密封。不允许露出花板上平面,袋口中心线与花板平面的垂直度不大于袋长的2/1000。
3.2.3旋臂应旋转灵活,反吹喷嘴口与花板间距应为10~ 15mm,嗅嘴滑套托板紧贴花板,
滑动自如。
3.2.4回转项盖应回转灵活,回转后应复回原位。
3.2.5除尘器密封法兰的螺栓内外侧均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绳状密封垫料,其搭头应相互紧靠,搭头长度不小于75mm。
3.2.6人孔和检视孔的盖板应平整压紧,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板状密封垫料,其接口应搭接和樺接,见图1。
3.3除尘器涂装质量应符合JB/T 8533的规定,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GB 8923的规定,当使用喷丸或抛丸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a2,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除锈等级不低于St2。
3.4除尘器试运转
除尘器回转反吹机构组装后,应进行2h的空载运转,要求运转灵活、无异常,轴承部位温升不超过40℃。
3.5性能要求
3.5.1除 尘器在过滤风速为1~1 .5m/min条件下,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2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除尘 器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12138的规定进行。
4.2除 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4.3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T 16157的规定进行。
4.4其他检验
4.4.1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
4.4.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 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
4.4.3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2个点。
4.4.4 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60°的“X”,深及金属,然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10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出厂检验
5.2.1每台除尘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2.2检验项目
a)零、部件加工尺寸、形位公差;
b)装配精度;
c)焊接质量;
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
e)运动部件空载运转试验。
5.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5.3.1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5.3.2检验项目
a)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
b)漏风率;
c)设备阻力;
d)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5.4判定规则
5.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4.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JB/T 8533中的相应规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