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HJ/T 329-2006代替HCRJ 014-1998


发布时间:

2021-07-13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海宁市除尘设备实业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HCRJ014-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回转反吹类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登记和防锈等级

GB/T12138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 327袋式除尘器滤袋

HI/T 325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JB/T 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3-1997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JB/T8533-1997第4章的相关规定。

3.1.3所有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3.1.4各运动部件在完成单件装配后(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应进行2h的空载运转,转动灵活,无异常。

3.1.5除尘器的滤袋应符合H/T 327的规定。

3.1.6除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H/T 325的规定。

3.1.7除尘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的制造应符合GB4053.1-GB4053.4的规定。

3.2 组装要求

3.2.1花板的平面度、花板与简体法兰的平行度均应小于简体内径的2/1000。

3.2.2滤袋口应压实密封。不允许露出花板上平面,袋口中心线与花板平面的垂直度不大于袋长的2/1000。

3.2.3旋臂应旋转灵活,反吹喷嘴口与花板间距应为10~ 15mm,嗅嘴滑套托板紧贴花板,

滑动自如。

3.2.4回转项盖应回转灵活,回转后应复回原位。

3.2.5除尘器密封法兰的螺栓内外侧均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绳状密封垫料,其搭头应相互紧靠,搭头长度不小于75mm。

3.2.6人孔和检视孔的盖板应平整压紧,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板状密封垫料,其接口应搭接和樺接,见图1。

3.3除尘器涂装质量应符合JB/T 8533的规定,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GB 8923的规定,当使用喷丸或抛丸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a2,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除锈等级不低于St2

3.4除尘器试运转

除尘器回转反吹机构组装后,应进行2h的空载运转,要求运转灵活、无异常,轴承部位温升不超过40℃。

3.5性能要求

3.5.1除 尘器在过滤风速为1~1 .5m/min条件下,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2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除尘 器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12138的规定进行。

4.2除 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4.3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T 16157的规定进行。

4.4其他检验

4.4.1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

4.4.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 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

4.4.3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2个点。

4.4.4 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60°的“X”,深及金属,然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10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出厂检验

5.2.1每台除尘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2.2检验项目

a)零、部件加工尺寸、形位公差;

b)装配精度;

c)焊接质量;

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

e)运动部件空载运转试验。

5.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5.3.1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5.3.2检验项目

a)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

b)漏风率;

c)设备阻力;

d)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5.4判定规则

5.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4.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JB/T 8533中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