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HJ/T 328-2006代替HCRJ 013-1998


发布时间:

2021-07-12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它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湖北除尘设备厂。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HBC 013-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以下简称除尘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防锈等级

GB/T 12138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 284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HJ/T 327袋式除尘器滤袋

HJ/T 325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JB/T 5915袋式除尘器用时序式脉冲喷吹电控仪技 术条件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2-1997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JB/T 8532-1997第4章的相应规定。

3.1.3脉冲阀应符合HI/T 284 的规定。

3.1.4脉冲控制仪 工作应符合JB/T 5915的规定。

3.1.5在保证装置气密性的前提 下,按规定进行喷吹试验,每一个阀正常连续动作不得少于10次。

3.1.6除尘器的滤袋应符合H/T 327的规定。

3.1.7除尘器的滤袋安装必须垂直于固定花板,滤袋框架应符合HU/T 325的规定。

3.1.8有喷吹管的除尘器,喷吹管安装时,喷孔所喷出气流的中心线应与滤袋中心一致,其位置偏差小于2mm

3.1.9除尘器所配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明,所有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3.1.10除尘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应符合GB 4053.1~-GB 4053.4的规定。

3.1.11除尘器涂装质量应符合JB/T8532的规定。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GB8923的规定,当使用喷丸或抛丸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Saz,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除锈等级不低于St2

3.1.12除尘器的滤袋安装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

3.2性能要求

3.2.1除尘器 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I的规定。

3.2.2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除 尘器性能试验方法按GB/T12138的规定进行。

4.2除 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4.3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T16157的规定进行。

4.4其他检验

4.4.1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

4.4.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

4.4.3漆膜厚度 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两个点。

4.4.4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60°的“X”,深及金属,然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10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 出厂检验

5.2.1每台除尘器及其零部件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

5.2.2检验项目

a)零部件的加工几何尺寸、形位公差;

b)传动机构空载;

c)脉冲喷吹装置;

d)加工和装配精度;

e)焊接质量;

f)外观质量。

5.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连续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5.3.1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其抽样数为5%,但不超过五台,不少于两台。

5.3.2检验项目

a)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

b)漏风率;

c)设备阻力;

d)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5.4判定规则

5.4.1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 第3章的规定。

5.4.2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JB/T 8532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