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发布时间:
2021-04-14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I-L-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忄生判别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忄生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一2007)
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一一删除了紫外(LT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一一增加了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
一一增加了明渠流量计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一一增加了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的规定;
一一增加了有效月均值的计算;
一一修订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品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一一修订了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一一修订了缺失数据的处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忄生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一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宄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NFL-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
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有效均值的计算以及无效数据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GB/T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n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HJ355一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水污染源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
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的仪器、仪表。
3.3有效数据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得的经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
4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分为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和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
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取的监测数据,根据本标准第5章、第6章规定的数据有效性判别
标准,进行有效性判别。
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包括仪器停运时段、故障维修或维护时段、校准校验时段,在此期
间,无论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获得或输出监测数据,均为无效数据。
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见图1
5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
5.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误差
5.1.1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
进行自动监测方法与表1中规定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对比试验,两者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测定数据对,至少获得3个测定数据对。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HJ355-2019表1的要求。按照下列公式(1)、(2)分别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绝对误差、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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