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3-0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前言

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波、张晖、刘乙敏、叶代启、王明旭、廖程浩、刘剑筠、杨利娴。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e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 放监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C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3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4油墨

3.5.不透气承印物

表面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薄片、聚乙烯、聚丙烯、玻璃纸、加上不透气物料的纸张或者纸板、金属化聚酯及尼龙。

3.6透气承印物

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纸板及任何加上透气物料的纸制品。

3.7柔性版油墨

用于柔性版印刷的油墨。柔性版印刷是-种利用柔性橡胶或其他弹性印版的印刷方式,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

3.8凸版油墨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凸版印刷是一-种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高于非图像部分,而油墨

从图像表面直接转移至承印物。

3.9平版油墨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平版印刷是-种平版式印刷工艺,其图像部分与非图像部分位于

同一平面,而两者的化学特性不同。

3.10热固油墨

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刷油墨:

(1)用 于配有烘干箱或者烤箱的连续式卷简轮转印刷机;

(2)其油 份受热挥发后变干或定形,再以冷凝卷简使油墨凝结。

3. 1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无组织排放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I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5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计的高度。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

4.3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5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2企业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6.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5监测

5.1 布点

5.1.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 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 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采样获得浓度值。

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

5.3 监测工况要求

5.3.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 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A.2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 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A.3安装VOCs处理设施的企业,其VOCs处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

A.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5企业经营 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