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


发布时间:

2022-02-28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T338-2007)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易雯岑世柏刘乙敏陈小文陈松明温丽蓉

本标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5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199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19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地

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一定区域。

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集中取水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备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或日供水量大于200m)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3.3界河

指流经两个互不隶属行政区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也称共河。

3.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5山区型水库

指用拦河坝横断河谷,拦截河川径流,拾高水位形成的水库。

3.6平原型水库

指在平原地区,利用天然湖泊、注淀、河道,通过修筑围堤和控制闸等建筑物形成的水库。

3.7山脊线

山脊是由两个坡向相反、坡度不一的斜坡相遇,组合而成条形脊状延伸的凸形地貌形态。山脊最高点的连线即两个斜坡的交线,叫做山脊线。

3.8分水岭

分隔相邻两个流域的地带,可以是山地、高原或是微有起伏的山丘、平原。

3.9中泓线

河道各横断面表面最大流速点的连线。

3.10库容系数

水库兴利库容与多年平均来水量的比值。

4总则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围--定距离内分布有对水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污染源密集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时,宜设置准保护区,并将其纳入准保护区进行管理,其划分范围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但不宜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4.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界河)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含界河)河流、水库、输水渠道,不得影响上、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资源量:对同一流域上下游相距10公里以内且分处不同城市的两个水源地,两城市共同协调划定保护区,或由两城市共同的上级政府划定保护区。

4.1.5跨地区(含界河)和向异地供水的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用水城市商水源地所在城市提出划分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存在异议时,可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i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

4.1.6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受污染而达不到饮用水源水质要求且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调整饮用水水源地。

4.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不能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则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4.2.1水源地分类

4.2. 1.1地表水水源地

4.2.1.1.1河流 型水源地

非潮汐河段水源地:不受潮汐影响。

潮汐河段水源地:受潮汐影响。

拦河闸(坝)型水源地:用拦河闸(坝)横断河流,抬高水位形成的河流型水源地。

4.2.1.1.2水库型水源地

依据水库规模大小,将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

大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亿m3

中型水库: 0.1 亿m3≤水库总库容<1亿m3

小型水库:水库总库容<0.1亿m3

4.2.1.2地下水水源地

地下水按含水层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按地下水埋藏条件分为潜水和承压水两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开采规模分为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小于5万立方米)和大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大于等于5万立方米)。

4.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集水汇流特征、地质特征、土地利用、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等。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和供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4.2.3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含影响当地人群健康的特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充足时间和缓冲地带。

4.2.4对高强度开发区域,为加强区域环境管理,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宜适当扩大。

4.2.5划分的技术方法可采用水质模型或类比经验方法。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为了保证计算的科学合理性,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特征选用合适的模型进行计算。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

5技术指标

保护区分级

5.1.1一级保护区:在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保证取水口水质安全。

5.1.2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同时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5.1.3准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分--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防范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项目或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5.2水质要求

5.2.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5.2.1.1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满足GB 3838中的II类标准要求,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5.2.1.2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满足GB 3838中的II类标准要求,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5.2.1.3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5.2.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中的III类标准。

6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6.1一级保护区

6.1.1水域范围

6.1.1.1 通过分析计算,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6.1.1.1.1非潮汐河 段水源地,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内应满足GB3838II类水质标准的要求。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体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体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6.1.1.1.2潮汐河段水源地,运用非稳态水动力-水质模型模拟,计算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最大范围。非稳态水动力一水质模型参见附录B。

6.1.1.1.3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I范围。

6.1.1.2在水文、源强、边界条件等参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划分见表1。

6.1.1.3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

没有堤防的河流型水源地,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堤防的为至堤防内侧的水域范围;通航河道在多年平均水位时,水面宽度达500米以上的河流,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6.1.2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6.1.2.1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6.1.2.2河流两岸为浅滩、平原、小山丘的水源地其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若有防洪堤则为至堤外侧的距离: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6.1.2.3河流两岸为陡峭山峰的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沿岸侧纵深至第一重山山脊线。

6.2二级保护区

6.2.1水域范围

6.2. 1.1通过分析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6.2.1.1.1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二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GB3838II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II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体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体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6.2.1.1.2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对取水口影响的程度,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上、下游边界位置。

6.2.1.2水文、源强、边界条件等参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划分见表2。

 

6.2.1.3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 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宽度。

6.2.2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6.2.2.1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一级和二级水域保护区河长。

6.2.2.2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自一级保护区陆域 和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向外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两岸是陡峭山峰的河流型水源地,其第一重山山脊线高于50年-遇的洪水线时可不划二级保护区:有物理隔离区的、封闭输水河(渠)的水源地可视具体情况不划或适当划分二级陆域保护区;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6.3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划分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范围。

7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7.1一级保护区

7.1.1水域范围

7.1.1.1 小型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7.1.1.2 大中型水库采用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

7.1.1.2.1当大、中型水库部分水域面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时,应对水体进行水动力(流动、扩散)特性和水质状况的分析、二维水质模型模拟计算,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面积,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GB 3838 II类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7.1.1.2.2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7.1.1.3 在水文、源强、边界条件等参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7.1.1.3.1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不小于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1.1.3.2大型水库为不小于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1.2陆域范围

水库沿岸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7.1.2.1小型水库至流域分水岭,大、中水库为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至流域分水岭。

7.1.2.2一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7.2二级保护区

7.2.1水域范围

7.2.1.1通过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边界至一级保护区的径向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从GB 3838 I1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II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7.2.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7.2.1.2.1中型水库一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7.2.1.2.2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7.2.2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应重点考虑面污染源,要依据流域内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7.2.2.1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山区型小型水库可不设二级保护区

7.2.2.2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第一重山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7.2.2.3大型水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7.3准保护区

根据水库流域范围、高危项目污染源分布,在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设定准保护区。

8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在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勘查、长期动态观测、水源地开采现状、规划及周边污染源等资料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广东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9其他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9.1如果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作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根据支流汇入口所在的保护区级别高低和距取水口距离的远近,其范围可适当减小。

9.2非压力式饮用水输水渠道,应划一级保护区,其范围可比河流型保护区适当减小。有自然径流汇入的饮用水输水渠道的水源保护区划分,可参照河流型的划分方法。

9.3以水库为主要补给源的河流型水源地,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包括水库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保护级别按具体情况参照水库型水源地的划分办法确定。

9.4对非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口拦河闸(坝)型水源地,应同时满足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潮汐河段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要求。对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口拦河闸(坝)型水源地参考潮汐河段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9.5对于库容系数大于10%的具有调节功能的拦河闸(坝)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其他类型的拦河闸(坝)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河流型保护区的划分,闸坝下游可不划保护区。

9.6入库河流( 引水渠)的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为目标,参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一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10.1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

10.2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汉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10.3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