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

2022-02-18

本标准适用于对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活动。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DB44/T 753- 2010),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省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不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张远东、李美敏、钟丽琼、刘永定、黄云生、方洪波、胡荣光、张国要、万开、陈丽华、张娟、郭健峰、郑丽琴、张明棣、刘伟、夏炅、梁家权、蔡瑜喧、何海敬、吕伟超、谢宏琴、郑郁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规范和文件中所含条文,在本规范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当被引用标准、规范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3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l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HI/T418环境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规范

HI/T419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

HI/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52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JJG 188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778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

DB44/T753广东省地方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利用传感、通讯、计算机、机电、信息等技术,对声环境状态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及数据处理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一般由噪声监测单元(监测子站)、通讯网络、数据管理软件、中心控制室等部分组成。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监测子站

安装了环境自动监测(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现场监测单元。

3.3中心控制室

集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和数据库管理技术于一体,对各子站监测数据和仪器工作状态信息进行存储和处理、报告生成、信息发布等过程控制的工作平台。

3.4环境噪声手工监测

在监测点位由技术人员用手持噪声计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噪声的过程。

3.5自动监测仪器性能审核

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的审核过程。

3.6预防性检修

在规定的时间对系统正在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预防故障发生的检查和维修。

3.7主控项目

对监测结果(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8以外的检验项目。

4系统

4.1系统要求

系统的具体要求参照DB44/T753附录B的相关内容。

4.2主要性能指标

4.3主要功能指标

4.4通讯协议与方式

4.4.1中心控制室对监测子站通讯协议要符合HI/T212的规定,中心控制室对上一层管理中心的数据交换要符合HJ/T352的规定。

4.4.2无线传输方式

通过GPRS、CDMA等与上位机通讯,其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通过串行口与任何标准透明的无线传输模块连接。

4.4.3以太网方式

直接通过局域网或internet 与上位机通讯。

4.4.4有线方式

通过电话线、ISDN或ASDL方式与上位机通讯。

5安装

5.1开箱检验(见附录A)

5.1.1仪器设备安装前要进行开箱检验,检验后要编制检验报告。

5.1.2检查设备包装及仪器设备有无破损,有无明显缺陷,型号、数量应与设备清单一致。

5.1.3检查技术资料,应有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保修卡、检定报告等。

5.1.4仪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标示仪器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仪器设备应具有C标志或CPA标志及相应的编号。

5.1.5检验方法:检查、核对。

5.2安装条件

5.2.1系统设备及配套器件已完成开箱检查并符合要求。

5.2.2子站选址、安装应符合标准DB4/T 753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

a)监测点位的设置符合优化布点的要求;

b)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有安全和防抗干扰措施;

c)设置气象仪器的子站站点,其地理位置能满足气象参数测量的要求;

d)设置车流量监测单元地理位置应满足车流量等参数测量的要求。

5.2.3承担安装与仪器设备性能、功能检验的单位与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5.2.4测试用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本标准4.2、4.3 相关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5.3安装要求

5.3.1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测试要符合本标准4.2和DB44/T753的相关要求。

5.3.2子站功能指标测试要符合本标准4.3和DB4/T753的相关要求。

5.4安装程序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流程图(见图1)。

5.5安装实施

5.5.1子站基础施工

子站基础施工应符合GB50093的相关要求。

5.5.2子站设备安装

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受到外界干扰影响仪器设备性能稳定时,要有子站支架及仪器的防护措施。

5.5.3子站设备检验与测试

5.5.3.1检验

a)子站仪器设备安装牢固可靠,防护箱门与校准翻转支架运转灵活、无卡滞现象;

b)传声器有防雨、防风和防鸟停措施;

c)传声器离地面的高度大于4m,传声器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反射面的距离大于2m,传声器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传声器一边靠近建筑物,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d)机柜的垂直度的偏差应小于3mm/m,水平度的偏差应小于3mm/m;

e)检验方法:观感检查,用钢尺、水平尺检查。

5.5.3.2 测试准备

环境温度: -10℃~ 50℃,相对湿度5%~ 95%;

依据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完成相关设置;

通电预热时间不少于30min。

5.5.3.3性能、功能指标测试

a)子站通电后能实现仪器设备所具有主要的性能、功能指标;

b)气象、车流量监测单元的性能指标测试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c)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仪器设备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d)用500V兆欧表测量子站带电硬件绝缘电阻大于5MΩ。

e)检验方法:观感检查、仪器检查。

5.5.4中心控制室软硬件调试

5.5.4.1 中心控制室软硬件安装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5.4.2在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对应用软件进行测试,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大于72h。

5.5.4.3系统性能、功能测试符合本标准4.2、4.3 和标准HJ/T418、HJ/T 419的相关要求。

5.5.4.4通信稳定性、数据有效性、数据传输、数据安全等要满足标准HJ/T212和HJT 352的相关要求。

5.5.4.5联网运行稳定,正常连续运行时间应大于60d。

5.5.5系统联网测试

5.5.5.1状态识别与报警功能测试

在子站监测现场人为制造超标噪声,中心控制室能将超标数据实时显示、标识和报警。人为制造子站设备故障,如通讯中断、设备断路等,中心控制室应立刻显示故障信息,并进行事件标识与记录,故障短信提醒等。

5.5.5.2事件录音保存与回放功能测试

在中心控制室,查询刚完成的异常状态识别与报警功能测试中的超标噪声情况。

5.5.5.3断电保护功能测试

人为切断子站外部电源,中心控制室应立刻显示断电报警并予记录:外部电源恢复供电后,中心控

制室应实时显示电源恢复正常,服务器应能自动补齐断电期间的监测数据。

5.5.5.4时钟自动校准功能测试

随机选择某个子站、在中心控制室手动设置其时钟,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的相关规定。

5.5.5.5传声器自动校准功能测试

随机选择某个子站、在中心控制室手动设置其传声器自动校准,测试方法及结果符合本标准4.3的相关指标。

5.5.5.6数据传输处理功能测试

在中心控制室随机选择若干测点、或按照不同时段和噪声类型进行数据传输、查询及统计分析,可生成相关报表:在中心控制室可手动查询校准、自检、停电和复电等运行日志。

5.5.5.7通讯性能测试

在中心控制室人为切断通讯线路72h,子站要能保存72h内的监测数据;在中心控制室人为切断通讯线路3次,每次切断30min、接通30min,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符合本标准4.3的相关规定。

5.5.5.8安全性能测试

a)系统应具有人身安全与仪器安全防护功能,漏电、过载、过压等保护装置能正常工作;

b)在子站监测现场人为制造( 如强行撬门等)破坏状况,中心控制室能及时报警;

c)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测试应符合HJ/T418的相关要求;

d)系统带电硬件绝缘电阻与设备接地电阻测试,参见5.5.3.3c)和d)。

5.5.6系统试运行

根据DB44/T753中8.3的要求进行系统试运行。

6系统验收

6.1验收条件

6.1.1系统安装、测试等工作已全部完成。

6.1.2系统连续、正常试运行时间已大于60d。

6.1.3验收所需资料(开箱检验报告、安装调试报告、测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等)基本齐全。

6.2验收实施

6.2.1资料检查

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本标准和DB44/T 753中的相关要求( 见附录A、附录B)。

6.2.2现场检查

随机抽检子站和系统其它部件,其性能指标和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2、4.3的相关要求(见附录C、附录D)。

6.3验收要求

6.3.1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6.3.2主控项目检查只要有一项不合格的就为系统验收不合格(见附录C);资料检查、-般项目检查只要有两项不合格的就为系统验收不合格(见附录B、附录D)。

7系统运行与维护

7.1 要求

依据本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7.2实施

7.2.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QC)

7.2.1.1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并定期进行清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存储数量。

7.2.1.2 每日检查各子站的运行状况。特殊天气(如雷电,大雨,强风等)过后,要对各子站进行巡查(或进行仪器校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7.2.1.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系统运行状况与子站远程检查。

7.2.1.4每季度对子站进行一次巡检与传声器手工校准(见附录E)。

7.2.1.5仪器出现故障经检修与维护后,要重新对仪器进行校准。

7.2.1.6仪器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审核和预防性检修。

7.2.1.7声级传声器每年送有资质机构检定一次。

7.2.1.8气象单元定期要送有资质的机构校验。

7.2.1.9 每日检查中心控制室与各子站的数据传输状况是否正常。

7.2.1.10定期做好监测数据备份。

7.2.2做好系统相关各项工作记录,建立监测设备、系统运行档案(见附录E)。

7.2.3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