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DB44/T753-2010


发布时间:

2022-02-17

本标准适用于对户外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所进行的连续自动监测及评价。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省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不断发展,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技术内容、质量保证、数据处理、系统校验等部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珠海高凌信息科技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远东、黄云生、向运荣、吴对林、胡丹心、张明棣、李美敏、张矿、潘建国、李大义、史元康、 冯智远、叶新广、 叶鹏飞、刘伟、杭洲、林楚雄、杨超敏、梁永健、 郭晋鹏。

本标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514日批准发布。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4 四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户外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所进行的连续自动监测及评价。

厂界环境噪声等自动监测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场噪声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规范和文件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当被引用标准、规范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量和单位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3947声学名词术语

JJF 1034-2005声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G 188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778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

HJ/T180-2005城市机动车污染源空气污染测算方法

IEC61672-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IEC 60942:2003电声学声校准器

IEC 61260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

采用无人值守的自动监测仪器和设备对监测点位的环境噪声进行连续采样、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3.2 A 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注: A声级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A。

3.3等效连续A声级

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能量平均值,简称等效声级。

注:等效连续A声级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AanT ,简称Leq。.

3.4昼间等效声级

在昼间的规定时间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

注: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a

3.5夜间等效声级

在夜间的规定时间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

注: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o。

3.6昼夜等效声级

昼间和夜间等效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

注:昼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常用分贝(dB) 表示。符号为Ldn

3.7最大声级

在规定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的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

主: A声级最大值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max

3.8最小声级

在规定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的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小值。

E: A声级最小值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min

3.9累积百分声级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常用的是L10L50L90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时间的噪声级超过此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时间的噪声级超过此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时间的噪声级超过此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注:累积百分A声级常用分贝(dB)表示,符号为LN .

3.10昼间

昼间是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11夜间

晚间是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12一次监测

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从北京时间00:00至当日24: 00的连续自动监测,即一天为一次监测。

注:一次监测用天(d)表示。

3.13交通干线

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地面段)、内河航道。

3.14车流量

在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地点或某一断面的机动车数量(上下行两个方向)。

注:车流量用辆小时(velbh) 表示。

3.15噪声敏感建筑物

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6指向性

在频率固定时,通过声中心的指定平面内换能器响应作为发射或入射声波方向的函数。

3.17噪声地图

地理:平面和建筑物立面上的噪声值分布图,一般以不同颜色的噪声等高线、网格或色带来表示。

3.18噪声烦恼度

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程度,是人对噪声的不良反应之一,一般用“非常烦恼”、“烦恼”、 “有点烦恼”、“不大烦恼”、“毫不烦恼”等划分为几个等级。

4一般要求

4.1监测目的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用于环境噪声的连续自动化监测,获得连续的瞬时信息,可提供声环境时间--声级变化曲线,为声环境质量评价,分析环境噪声污染特征及变化发展趋势提供基础数据。

4.2监测仪器设备

4.2.1仪器设备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参见附录B)。

4.2.2监测系统性能应符合JJG778、IEC61672-1或JJG188的要求。

4.3系统控制方式

4.4.1分散独立控制方式

每个子站能完成数据采集和各种控制。

4.4.2集中控制方式

中心控制室对各子站进行查询和控制,子站无独立工作能力。

4.4.3集中分散控制方式

每个子站可独立工作,也可在中心控制室控制下工作。

4.4子站监测方式

长期、短期或随机监测。

4.5子站固定方式

落地式、壁挂式或其他方式。

4.6子站采样方式

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F" (快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全天24小时连续监测。频率计权为A计权。

4.7子站通信方式

有线或无线方式。

4.8监测子站

4.8.1环境

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

有安全和防干扰措施,保证监测正常。

需设置气象仪器的子站,其地理位置还应满足气象参数测量的特定要求(参见附录B)。

4.8.2温度、湿度

环境温度: -10℃~ 50℃。

环境湿度: 5% ~ 95% RH。

4.8.3电源

供电系统稳定可靠。

4.8.4传声器

应具有全天候监测性能。

应具有防风、防水、防鸟停措施。

安装牢固,设置稳定。

5技术内容

5.1监测网规划

噪声自动监测网规划可根据国标GB/T15190、GB3096和需要自行制定。

5.2布点

点位优化是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用最少的测点,获得能说明声环境质量、能代表最大范围空间的数据。

布点问题可通过点位优化研究的办法解决。

依据城市规划和环境噪声功能区分布特征等因素,依据点位优化研究工作的结论和有关噪声监测规范,充分考虑区域人口总数、受噪声影响人群、噪声污染程度和面积等要素,同时颐及仪器安全,保障设备可靠运行,进行合理优化选点。

5.2.1原则

监测点位设置的可行性。

数据信息具有代表性、完整性。

5.2.2选点技术指标

优化前与优化后所测得等效声级平均值的相对误差范围宜小于±5%。

优化前、后数据均以同一区域的普查(手工)监测数据为基准。有条件时可使用连续自动监测数据。

5.2.3点数与要求

每一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定点监测,测点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5.2.4点位调整

需要增加、变更和撤销监测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5.3子站设置

重点区域、地段宜采用固定式噪声自动监测子站,一般地方宜用固定式和流动式自动监测子站相结合。

5.4传声器位置

5.4.1传声 器离地面的高度宜大于4米。

对于0、1. 2. 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可能最大值处; 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同时测量车流量(vh/),车流量按照大、中、轻型车辆分别计算(参见附录C )

5.4.2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声源,并且便于仪器安装、测量和校准。

在建筑物.上安装时,传声器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反射面的距离应大于2米,传声器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采集空间,如果传声器一边靠近建筑物,周围水平面应有180或以上的采集空间。

5.5监测频次

可选择长期监测或者随机(短期)监测。

监测频次(天数: d)宜从多到少进行优化。

流动式监测子站可采用随机抽样,一个测点随机抽样时间(监测频次: d)每季度大于1天。

5.6监测记录

5.6.1日期、时间及地点。

5.6.2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5.63适用标准。

5.6.4测点示意图。

5.6.5项目与测定结果

小时记录:

一风速(m/s);

一降水量(mm );

一降雪量(mm );

一传声器的高度(m):

一等效连续声级Leq (dB);

一最大声级Lmax (dB);

一最小声级Lmin (dB);

一累积百分声级L10 (dB);

一累积百分声级L50(dB);

一累积百分声级L90(dB);

标准偏差sd (dB);

数据采集率(%);

一“4 类区”测点的车流量(veh/h)。

均值:

一昼间等效声级Ld(dB);

一夜间等效声级Ln(dB);

一昼夜等效声级Ldn(dB)。

测定结果见示例。

5.7监测报表格式

见附录A。

6质量保证
6.1系统检定
6.1.1监测系统依据相关检定规程定期检定,仪器设备和校准仪器应每年检定1次。
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据相关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6.1.2声校准器应符合IEC60942:200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校准1级监测系统应使用1级声校准器,校准2级监测系统应使用2级或1级声校准器。
6.1.3监测系统和校准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6.2 校准
6.2.1校准项目
--传声器校准;
--仪器时钟计时校准。
6.2.2校验设备 (工具)
6.2.2.1传声器校验设备
--传声器手工校验设备为声校准器。
--自动校验设备为系统内置校验器件。
6.2.2.2时钟计时校验设备为系统内置校验器件。
6.2.3校准周期与要求
--自动校准应每天不少于1次,相邻两次校准的差值不得大于0.3dB; 采用系统内置在线
自动校准方法(参见附录B) ,自动校准数据应上传和保存。
--监测子站仪器时钟校时宜每天1次,误差小于或等于2s。
6.3异常值取舍
系统应具有异常数据判断功能,异常值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数据进行标注,作为参考数据保留,不得随意删除。
6.4数据有效性
6.4.1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的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的数据有效。
6.4.2数据采集率要大于 95%;一小时连续监测60分钟,否则,该小时数据无效。
6.4.3日 均值的统计时间为北京时间00: 00 至当日24: 00完整的时间段,昼、夜间统计时间按昼、夜间完整的时间段计算。
6.4.4凡是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和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无效。
6.4.5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降低或长时间恒定不变等情况,统计时不能随意将该组数据剔除,需通过质控手段(含现场检查等)识别和处理。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6.4.6参与统计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数据。
6.5审核
6.5.1每季度应对 子站传声器进行人工校准1次,相邻两次校准的差值不得大于0.5dB。
6.5.2有条件时,每年对每个点位进行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方法如下:
依据标准6.4.1的要求,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均进行全天24h连续监测,以Leg小时值为基准,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检验。
7数据处理
7.1统计
7.1.1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当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上式可表示为:
7.1.2昼间等效声级
其数学表达式为:
 
 
7.1.3夜间等效声级
其数学表达式为:
7.1.4 昼夜等效声级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对人工干扰更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dB后再计算。昼夜等效声级为:
7.1.5求各测点每小时的评价参数L10、L50、 L90、Leq, 方法同7.1.1。
7.1.6 标准偏差
样本数据相对于平均值的离散程度即与平均值之方差,用s或sd表示,dB。
其数学表达式为:
 
 
7.1.7 点次达标率
点次达标率=达标点次/监测点次x100% 
达标点次--以一天的昼间或夜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基本量,对照相应功能区声环境标准进行判定,达标点次按照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累计。
监测点次=功能区内所设点位数(个)x监测次数。
7.1.8 有效数字
所有声级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的修约方法为: 4舍6进、逢5
则奇进偶舍。
7.2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或者多日监测数据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与评价,还应符合GB12348相关规定。
8系统校验
8.1系统构成
参见附录B
8.2调试
8.2.1仪器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
8.2.2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大于72h。
8.2.3编制调试报告。
8.3试运行
8.3.1调试合格后进行系统试运行。
8.3.2试运行期间,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大于60d。
8.3.3 有条件时,每个占位进行比对监测(见标准6.5.2)。
有条件时,考虑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高温、低温、潮湿等)的试运行;仪器厂商如能提供由第三方发出的系统设备经受高温、低温、潮湿等检测报告的,则不需考虑特殊气候的试运行。
8.3.4编制试运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