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1-21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I/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哆噶分光光度法(试行)

HI/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水质铜的测定2,9一 二甲基-1,10 菲哆啉分光光度法

HJ 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HJ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水质氨氦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质氨氦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电镀专业园区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业园区。

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化学镀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化学转化膜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6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7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8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1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现有项目:自2012年9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18630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新建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2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新建项目: 自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24按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建项目,其废水经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6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

4.2.7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 - 类污染物执行表1.2相应的排放限值: pH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4.2.8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2.9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 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电镀企业( 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 - 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