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 HJ/T 285-2006代替HCRJ 039-1999


发布时间:

2021-06-29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除尘效率、阻力和液气比等技术指标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浙江华特环保设备实业公司、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厂、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 HCRJ039- 1999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以下简称湿式除尘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烟气的湿式除尘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标牌

GB/T 15187湿式除尘器 性能測定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JB/T 5943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工程机械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液气比

指湿式除尘装置每处理1m³ 气体所需液体的体积, L/ m³。

3.2 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

33阻力

指气流通过湿式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3.4 漏风率

指除尘器前后烟气标态流量的差值与除尘器前标态流量的比值, %。

4分类

本标准将湿式除尘装置分为三类。

4.1第I 类是指以喷淋、冲激、水膜为原理类的湿式除尘装置。该类除尘装置主要适用于工业粉尘的一级除尘。

4.2第I类是指各种塔板及低压 文丘里类的湿式除尘装置。

4.3 第I类是指多种原理组合的湿式除尘装置。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湿式除尘装 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湿式除尘装 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912、GB/T 699的规定,必要时需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1.3湿式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5.1.4湿式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1.5湿式除尘装置钢制部件表面喷漆应符合JB/T 5946的规定。

5.2性能要求

5.2.1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湿式除尘装置排气口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GB 16297 或GB 4915的相关规定。

5.2.3湿式除尘装置应与设备同步运行,其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三年。

5.2.4湿式除尘装置的除尘废水应循环使用。

6试验方法

6.1湿式除尘装 置排气口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测定按GB/T 16157进行。

6.2湿式除尘装 置的正常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两个已正常使用三年以上的用户实际调查确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湿式除尘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每台湿式除尘装置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检验项目

a)材质;

b)基本尺寸与公差;

c)焊接质量,加工精度;

d)涂层厚度及质量;

e)装配质量;

f)外观和必要的防腐、耐磨措施。

7.2.3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

7.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年以上,恢复生产;

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7.3.1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7.3.2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气体含湿量;

c)出口粉尘浓度和排放速率;

d)正常运行时间。

7.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任-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

8.1标志

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

8.2包装

8.2.1每台出厂产品应携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产品安装图。

8.2.2包装应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伤。